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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报告揭秘:香港高铁为何一拖再拖?
文 / 第一财经宏观2016-07-07 01:17
     
        对于工期一再延误的天价铁路——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追责的脚步还未停下。
  香港特区立法会调查高铁延误专责委员会(下称“专责委员会”)经过一年多调查后,周三发布调查报告,承建高铁工程的港铁公司前工程总监周大沧及前行政总裁韦达诚蓄意隐瞒高铁工程的延误,港铁公司须为其高层管理人员蓄意隐瞒的行为负责。
  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全长26公里,由香港特区政府委托港铁公司以服务经营权模式承建,2010年1月底正式开工,原定于2015年8月4日完工。但2014年4月,港铁公司意外宣布, 高铁工程的完工日期将延迟至2016年,高铁香港段要到2017年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到了去年11月,通车时间则再度延后到2018年第三季度。
  由于工程进度延误,高铁项目的造价也不断飙升,由2010年时定下的650亿港元,增加到2014年时的715亿港元,去年这个数字再度增加至844亿港元,令高铁香港段成为名副其实的“最贵铁路”。
  香港立法会的调查报告虽指出港铁应承担蓄意隐瞒的责任,但并未指明相关个人或港铁是否要面对任何惩罚或具体责任。对于负责监督高铁项目的政府部门,调查报告认为,参与高铁项目的香港特区运输及房屋局、路政署或其任何人员都没有蓄意隐瞒工程延误的信息。
  “政府已外聘法律团队跟进港铁公司的责任问题,包括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的表现。”香港特区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周三表示,对于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的表现,特区政府与港铁公司之间还存在分歧,政府保留向港铁公司追究责任的全部权利,不排除最后要经法律程序解决,如根据委托协议选择仲裁。但为不影响施工,双方将于2018年完工通车后再启动相关的程序。
 
进度怎能仅靠一人把关?
  高铁工程曾被定为香港十大基建项目工程之一,建成后将是全球首个全地下高铁项目,然而工程进度却一再延误,港铁公司此前给出的原因包括隧道钻挖机在暴雨中严重损坏、西九龙总站工地地质情况极端困难以及跨境段隧道穿越受保护湿地涉及复杂地质问题,但工地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况是否足以解释工期的延误.
 
  专责委员会在对港铁公司、承建商、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指出,工地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况确实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从前期勘探安排来看,港铁公司的安排存在不足,有大面积地块在初期勘探时因尚未交付而延迟勘探,没有在较早阶段发现西九龙总站地底有大量基岩石,结果没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而另一个出乎意料的调查结果是,整个工程进度几乎由时任港铁工程总监的周大沧一人把握。调查报告指出,早在2013年4月港铁项目团队与承建商的会议上,承建商就曾提出将完工日期修订为2016年6月,但周大沧要求承建商想办法确保工程按原定时间完工。
  在几天后的董事局会议上,周大沧并未提及承建商的意见,而是在报告中表示尽管计划的工程略有滞后,但整体依然符合预定时间。 直到同年12月,周大沧仍表示项目可如期在预算内完工。已经迫于压力辞任港铁公司行政总裁一职的韦达诚,则声称他主要依赖周大沧提供的资料和意见作出判断。
  “在现实中,该工程项目的重要决定似乎实际上都是由一个人作出,至少在施工时间及成本方面。”专责委员会指出,港铁公司在推进高铁这类大规模项目时竟然只依赖行政总裁和执行委员会,而二者过去多年来似乎又仅仅依赖于周大沧一人提供的意见,实在难以置信。
  根据港铁提供的文件,直到2014年4月的董事会特别会议上,港铁董事会才第一次知道高铁工程的完工日期将推迟到2017年以及推迟的具体原因,尽管早在2013年5月就已经有媒体报道称项目可能延误并超支,也是在这次会议上,董事会第一次知道了局部通车方案。
 
委托模式有待调整 
  除了有关个人和港铁公司应承担蓄意隐瞒延误信息的责任,专责委员会还认为,政府与港铁公司之间现有的委托模式也有待改进。
  与香港过去的铁路项目不同,高铁香港段采取了服务经营权模式,也就是政府负担项目费用和承担建造风险,建成之后,铁路所有权收归政府。虽然在设计上,现有的服务经营权模式已经在项目实施和进展的各个阶段安排监督点,但专责委员会指出,政府可能对港铁能够如期完工的能力过于信赖,而港铁公司方面可能只认为需要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项目,并不要对工程延误和超支风险承担责任。
  而港铁公司自身,在项目管理方面却存在不足。在香港建筑业,对于大规模的复杂基建工程,一般须制定综合工程总纲计划,用来反映整个工程完工的关键节点。但对于高铁香港段,专责委员会称,无法找到证据显示港铁公司有这样一份计划,“由于欠缺综合工程总纲计划,导致港铁公司迟迟未能确认和预测个别合约的延误,以及有关的延误对整体目标完工日期的影响。 ”
  调查报告认为,路政署在监督工程进度期间,应当更加主动和积极,政府在日后采取服务经营权模式时,有必要做出调整,在专业和独立意见的帮助下,更密切地监督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专责委员会表示,一些可以考虑的改进措施包括为进行有效监察和核证设立相关架构安排、清晰界定相关各方的角色与责任、制订衡量表现的客观标准和替代办法等,例如,应具备包含重要节点的综合工程总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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